教育部:有偿补课连续6年高居信访首位,将重点查办实行“零容忍”

来源:人人网    作者:人人网    发布时间:2015-07-07 11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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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摘要]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7月6日就《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答记者问,他表示,有偿补课问题连续6年高居信访首位,严禁有偿补课刻不容缓。

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7月6日就《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答记者问,他表示,有偿补课问题连续6年高居信访首位,严禁有偿补课刻不容缓。

有偿补课

该负责人指出,有偿补课与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背道而驰,是应试教育的产物,反过来加剧应试教育的不良竞争。学校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有偿补课,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和人民群众经济负担,滋生教育腐败。有些教师把在学校的本职工作当副业,将有偿补课当主业,影响教育教学质量,败坏校风校纪。极少数教师利用职务之便,采取“课上不讲、课下讲,校内不讲、校外讲”方式,强迫所教学生参加有偿补课,败坏师德。以上种种既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,破坏教育公平,损害教师和教育行业声誉,社会反映强烈。

《规定》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均设有“三禁令”。分别为:对中小学校,严禁组织、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;严禁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;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。对在职中小学教师,严禁组织、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;严禁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、家长、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;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、提供相关信息。

《规定》还明确指出,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小学校,视情节轻重,相应给予通报批评、取消评奖资格、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,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。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。对监管不力、问题频发、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,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尤其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、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,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、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,实行“零容忍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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